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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资格审查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素质、身体条件等;考试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 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巡逻防控、安全检查等工作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协助开展安全检查; (三)协助疏导交通; (四)协助调解纠纷; (五)协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业务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