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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婚假的规定文件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现就婚假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 二、婚假时长 1.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可享受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条件的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额外增加10天晚婚假。 三、假期安排 1.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2. 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享受婚假的权利,不得因职工休婚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婚假的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时间。 2. 对于已享受过婚假的职工再次结婚的,不再享受本规定中的婚假待遇。 五、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婚假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职工违反本规定,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未休完婚假且无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补休。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