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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土地。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四条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的,可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土地及其附着物。对因建设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或吊销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