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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诉状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应按时支付租金,并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2. 租金支付记录复印件一份; 3. 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催告函原件一份; 4.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以及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了维护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日期:2023年7月5日 |
